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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张兆安:建议制定《清洁空气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3-21 23:04:29    文字:【】【】【

■ 不仅仅对大气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止,而且要对污染可能产生的温床进行治理,从改善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来治理大气污染。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增加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接受监督,并让他们参与监督生态环境的保护。

■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太低,造成违法成本低,应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雾霾、大气污染、环境保护已成为2014年全国两会开幕之际代表委员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昨天,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张兆安表示,他会在本次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关于制定《清洁空气法》的立法建议。他直言,《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应更名为《清洁空气法》,并对防治措施、公民的参与度、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多方面进行修订。

“靠防御来治理远不够”

“最近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给大气污染防治敲响了警钟,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面世已经近14个年头,在立法的指导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参与度、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张兆安说。

在张兆安看来,《大气污染防治法》顾名思义就是对大气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止,防止其产生污染,只要污染不超标即可,指导思想是防御性的;而《清洁空气法》不仅仅对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防范,而且要对污染可能产生的温床进行治理,从改善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来对大气污染进行治理。

“现实告诉我们,仅仅靠防御来治理产生的污染是远远不够的,治标不治本,要加大对污染可能产生的温床进行治理,唯有用‘重典’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在的严重污染情况。”张兆安说。

给周边居民“话语权”

张兆安特别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增加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接受监督。

他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在张兆安代表看来,这条应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及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张兆安代表强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公民、单位、团体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处理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张兆安表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最深的是周边居民。他们与建设项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增加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作出评价内容,且让周边居民参与监督生态环境的保护,对防范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处罚力度应再加大

张兆安代表还提出,法律责任条款中应当提高超标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事故等违法事项法律处罚的上限。

在他看来,有关提高超标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事故等事项法律责任条款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应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张兆安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太低,造成违法成本低,使得《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因此,只有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才能使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张兆安支持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

他提出,国外大量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现在大气雾霾这么严重的情况下,引入环境公益诉讼非常有必要。

总之,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清洁空气法》,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参与度、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对改变我国严重的雾霾天气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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